新东方网>呼和浩特新东方学校>小学全科>正文

速看!教育部拟立新规!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内容、组织考试...

2020-09-10 16:12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普及三年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融合教育。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幼儿园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从9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来源:央视新闻  

新东方呼和浩特微信:呼和浩特新东方 (微信号:hhhtxdf

最新优惠报名、讲座活动、考试信息,请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

焦点推荐

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含本网和新东方网) 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转载稿的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东方",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见稿后在两周内速来电与新东方网联系,电话:010-60908555。

2020,学习不能停!

已为26045位学员提供学习规划

*验证码

*短信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