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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发布紧急通知

2020-08-13 17:06

来源:


  各旗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师大附中、师大附属学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我市2020年中考成绩公布之后,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违规宣传、违规招生的行为,对我市招生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中招生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做好招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的鲜明导向,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具体体现。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规则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守纪律,讲规矩,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各项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发〔2019〕6号)、《关于做好2020年中考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函〔2020〕14号)、《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呼教办字〔2020〕5号)要求,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二)严禁违规招生宣传。各高中学校一律严禁在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等,严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三)严禁擅自提前招生。各高中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招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自主招生需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和面试的相关高中学校,须按程序将自主招生方案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严禁超范围、超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呼教办字〔2020〕5号)规定的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旗县高中不得跨旗县招生,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各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录取在市属旗县参加统一中考的考生、未参加我市中考和最低控制线以下的学生。

(五)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不得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六)严禁干涉学生填报志愿考生志愿一律由考生本人与家长商议确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指导或填报志愿等行为收取费用。学校要正确引导考生填报志愿,并为考生提供填报志愿的场所。

(七)严禁乱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分班费等。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八)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凡是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高中学籍注册。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不予核发高中毕业证。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发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九)严格规范“项目班”管理。未经审批的“国际班”“实验班”“试点班”等“项目班”和没有单独制定实施差异化教学方案等以“项目班”名义乱收费的一律不准招生。经过审批且符合要求的“项目班”招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我市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学生入学和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三、完善工作制度,严惩违规行为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按照“谁批准建设、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所属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工作的管理,坚持教育在先、告知在先、预防在先,对有违规苗头的学校要及时查处,坚决纠正;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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